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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求《凉山州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意见建议的通知

来源:州林草局 发布日期:2022-09-17 15:10 [ 字体: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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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州政府决定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命令如下:

一、严格禁火

(一)严禁吸烟、烧灰积肥、焚烧田埂地坡野草、烧火狩猎、烧秸秆、烧木炭、烧香、上坟、烧纸、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点篝火、点火把、烤火、野炊、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野外举行庆祝活动、旅游活动、宗教活动、祭祀活动、节庆活动等时使用火源。

(三)严禁擅自实施烧除、烧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四)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五)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自觉接受登记、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六)森林草原防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山入林。

二、严阵以待

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机构必须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严格管控火源,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各项防灭火责任。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严格问责

(一)对违反本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

(三)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命令的,依法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四)对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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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灿灿;联系电话:17766766004;邮箱:29026685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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